导 师: 李伯侨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协作监督法律机制之构建。笔者以“东方纪元财务丑闻案”为引子,分析这两种制度在中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国外有关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相关介绍,指出应借鉴但不能照搬全抄。针对很多学者质疑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是否能够并存的问题。笔者从“独立董事制度不适应一股独大上市公司”逻辑推导错误、中国的监事会制度不同于德、日监事会制度,两种制度的共存性和互补性三个角度,对这两者的并存进行了可行性分析,为构建两者的协作监督法律机制奠定了基础。最后,笔者从改革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建立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磋商协作机制三方面入手,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协作监督法律制度的构建。尤其提出要清晰划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能、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的日常信息沟通制度,并使其互相评估对方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