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学相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业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人类对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也不断地呈加重的趋势。环境犯罪具有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环境犯罪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和专业性等特点,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一个难点,适用传统的罪过理论导致许多严重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得不到有力惩治。针对这一现象,英美刑法开始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判例中出现了一种被称之为严格责任的制度。这种新制度的出现,不论在其适用国本国还是在国外,均引起了激烈的讨论。然而仔细考察争论的焦点,却发现众学者对严格责任的本质与内涵理解不一,出现了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和绝对责任的混同。这就需要我们探索严格责任的历史由来,理清其发展脉络,给严格责任一个合理的界定。 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国外对严格责任的适用情况,追索严格责任的历史由来,进一步界定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内涵,并针对我国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展开论述,指出现在大多数国家在环境犯罪中适用的其实是相对的严格责任,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不违背刑法原则。严格责任既符合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又不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其合理性,并且我国有必要构建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的严格责任。文章最后还就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法律中如何适用严格责任提出了具体的设想。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