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杨鸿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本文选取刑法典所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这两个中介虚假证明类罪名,对其主体特征展开深入的探讨,从自然人和单位主体的共性与个性两个角度分别展开来。首先指出该罪一般主体具有法定性、鉴证性的共同特点。接着探讨了自然人主体所具有的职责性、“白领”性特点,指出不能以执业资格而应以承担的职责作为主体要素。其次在单位主体个性部分,论述了其具有合法性、复合性的特点。最后分析了哪些中介组织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其中重点阐述了合伙中介机构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理由。
关 键 词: 中介虚假证明犯罪 主体特征 法律制度 立法完善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