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杨荣馨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 本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总结概括了法院调解的涵义,这项工作是在以下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1、考察中国法院调解的渊源和流变,包括中国古代的官府调解、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院调解和新中国的法院调解;2、比较分析其它国家(地区)的相关制度,包括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和诉讼上和解、日本的民事调停和诉讼上和解、德国的诉讼上和解、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和诉讼上和解以及英国的诉讼上和解;3、探讨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认为其主要价值应当包括自由、效率、正义和秩序,应在各价值要素间进行科学衡平;4、阐述法院调解的主要社会功能,包括纠纷解决功能、节约司法资源功能和人际关系调整功能。最后提出法院调解的范畴应当涵盖所有由法院主持的调解形式,不论其称谓有何不同,也不论其是否发生诉讼系属。 接下来,本文分别论述了法院调解的两种形式,即法院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上和(调)解的法律性质,认为前者属于非讼事件,后者应为私法行为与诉讼行为的竞合。 在“法院调解原则论”中,本文首先论述了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属于制度范畴,而不宜列入基本原则体系。接着文章对法院调解制度中应当贯彻的原则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进一步强化自愿原则,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合法原则,增加向公众不公开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在“结构论”中,本文对法院调解中的当事人、调解人和其他人等各个结构要素逐一进行了分析,指出应当以合意形成机制为中心,实现各结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 第五部分“协调论”主要探讨法院调解同其它纠纷解决方式,尤其是同审判和人民调解之间关系的优化整合,提出应赋予纠纷当事人充分的民事程
关 键 词: 法院调解 人民调解 调解协议 当事人 民事诉讼 诉讼上和解 制度史 法制出版社 纠纷 纠纷解决程序
领 域: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