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10年第1期15-17,共3页
摘 要: 当前我国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机制存在"先天不足"的立法缺陷,加之国际反腐败体制创新的浪潮,这些都对国内相应刑事诉讼程序的改良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进行立法规制以前,尤其需要从侦查对象的人权保护标准、诉讼经济原则和防止技侦决定权自由裁量的擅断等层面,进行制度设计上的考量,以便为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思路。笔者认为,在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适度的技侦权,明确技术侦查适用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建立程序运行的督审机制,完善侦查活动中侵权损害救济程序,是建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制度的保障。
领 域: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