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出 处: 《边疆经济与文化》 2011年第5期153-154,共2页
摘 要: 导致我国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执行乱"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形成对民事执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纵观国外和其他地区的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皆采取了分权制约,由不同的法官或者法官与行政执行人员分享执行权,相互制约,形成了有效的监督体制。因此,根据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应当在法院内部设置执行权的分权机制,外部明确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的监督,才能最终保障当事人与案外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权威。
领 域: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