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富强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公民意识逐渐觉醒,这种对于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在特有的税收法律关系中,主要表现为对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关注和诉求。纳税人权利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上升到宪法层面的纳税人整体性权利,另一个则是微观层面上的纳税人个体性权利。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对于纳税人个体权利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然而作为宏观层面上的纳税人整体性权利却常常受到忽视,纳税人整体性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完善,从长远来说,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来说是不利的。 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是当代西方公共财政学领域里的两大重要理论,前者强调政府向公众提供优质公共产品的正当性,后者强调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必然性。纳税人公共产品选择权就是这两种理论应用于税法学领域的结晶。公共产品选择权主要强调的是对于国家税权事前的监督,试图用民主决议方式使得纳税人的意愿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影响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品种及供应量的选择。研究这一权利对于制约国家税权和保障纳税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的视角及意义,以及文献综述和本文的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总述纳税人公共产品选择权的理论,公共产品选择权主要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社会契约理论而来,从这三个理论以及该权利的内在机理,进一步探讨该权利的基本范畴、权利属性以及价值。第三部分立足于现实,论述我国纳税人公共产品选择权立法进程以及立法保护的缺陷,再探讨产生该缺陷的原因。第�
关 键 词: 公共产品 公共选择 公共产品选择权 纳税人权利
领 域: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