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
出 处: 《特区经济》 2014年第6期68-69,共2页
摘 要: 前海深港律师法律服务业合作是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框架内进行的,但是CEPA协议对香港法律服务业进入内地所规定的限制性条件过多,香港律所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与内地律所联营的门槛过高,因此前海深港地区律师服务行业的合作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障碍。如何在前海现代服务区进一步降低深港律师服务行业的合作门槛,提高前海深港法律服务合作的成效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前海深港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合作进行必要性分析,同时借鉴国内外法律服务合作的有益经验,建议前海地区相关部门应该制定更多政策放开前海法律服务市场,并在前海地区建立深港律师行业协会,加强深港两地法律服务行业的学习与交流,让更多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有机会为前海现代服务区提供法律服务。
领 域: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