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会议: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
会议日期: 2008-09-20
会议地点: 上海
主办单位: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出版日期: 2008-09-02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摘 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人享有名誉权并受到保护,政府机关作为机关法人似乎也理所当然地受到名誉权的保护,然而本文认为,政府机关名誉权的存与废实为重大理论问题,现行法律之规定有待商榷;不仅如此,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和媒体报道的渗入,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政府机关提起名誉权诉讼的案例,政府机关名誉权诉讼的现实问题也逐渐涌现,亟待解决。本文以新闻侵权为中心,提出三点重要的理由,认为政府机关不应享有名誉权以及相应的诉权:第一,公私法人之间主体属性存在本质差异,政府机关属于典型的公法人,在名誉权的享有上应与私法人存在巨大差别。民法通则第101条对此差异不加区分,值得商榷;第二,政府机关的名誉权不具备一般名誉权所要求保护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与名誉权之立法目的不符。缺少这两种根本的法律利益,政府机关名誉权的保护变得毫无根据;第三,赋予政府机关名誉权必然对新闻舆论和言论自由产生极大的威慑。这种威慑效应的根源就在于赋予了政府机关名誉权以及相应的诉权。本文在理论上论证政府机关不应享有名誉权后,提出了在立法和司法上应如何应对政府官员的名誉权诉讼,如何惩治针对政府机关的恶意诽谤,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及加强新闻自律等若干事后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