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中英国际海事法学院
出 处: 《法治研究》 2018年第2期23-29,共7页
摘 要: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引起了广泛争议,亟待后续予以解决。国家所有权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全民所有权在法律上的表现。分析表明,续期问题应充分考虑废除私有制的初衷,建立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理念,以及如何发挥土地公有制的优越性问题。土地公有制是通过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化和国有化等方式建立的,从根本上说其用途是为了满足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的需要,为全社会造福,这才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理念。本文认为,考虑到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和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理念之间的平衡,笔者主张应当对住宅建设用地推行廉价续期,以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福祉。对于中国公民,如其住宅没有超过当地的平均住房面积,原则上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廉价续期;对于超过当地平均住房面积的部分,则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