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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中英国际海事法学院
出 处: 《法治论坛》 2013年第1期8-28,共21页
摘 要: 双重所有权是英美法信托制度中精巧的法律制度设计,它与我国单一所有权理念格格不入。由于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由此导致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不清、受益权的性质悬而未决、信托登记名存实亡。法律移植的目的不是对国外制度进行形式上的复制,而在于融合于本国的法律体系后能够发挥其制度功能。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并不重要,关键是本土化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同样的制度功能,这才是移植信托所要进行的最为重要的考量。分析表明,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单一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的债权请求权,这种本土化设计既可以实现与双重所有权几乎相同的制度功能,有助于双重所有权在中国顺利实现本土化。
关 键 词: 信托财产 双重所有权 普通法所有权 衡平法所有权 法律移植
领 域: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