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 本站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中心 > 文献详情
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导  师: 王仲兴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各国越来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面对日益猖獗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使商业秘密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受到了刑事法律的保护。我国现行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但总体而言,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入罪标准的科学性上还存在很多引人深思的地方。由于立法不严谨,致使条款过于原则、笼统,加上缺少必要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又导致实践中对相应刑事措施的采取掌握不准等实情。新刑法典颁布之后,学界对该罪的研究也从未间断,然而总的说来,对该罪的研究还算不上深入、细致,在许多问题上仍然客观存在着诸多争议。我国现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是否科学、完备,仍有探讨的余地,这也是本文拟以自己的理解作进一步探讨的意义所在。

关 键 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保护 法律调整 立法完善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

相关作者

作者 张佳威
作者 俞利平
作者 田加知
作者 丁春华
作者 王庆国

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中山大学
机构 暨南大学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
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机构 暨南大学法学院

相关领域作者

作者 姚秀兰
作者 翟玉娟
作者 朱兴有
作者 付莹
作者 邓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