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王仲兴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各国越来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面对日益猖獗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使商业秘密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受到了刑事法律的保护。我国现行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但总体而言,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入罪标准的科学性上还存在很多引人深思的地方。由于立法不严谨,致使条款过于原则、笼统,加上缺少必要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又导致实践中对相应刑事措施的采取掌握不准等实情。新刑法典颁布之后,学界对该罪的研究也从未间断,然而总的说来,对该罪的研究还算不上深入、细致,在许多问题上仍然客观存在着诸多争议。我国现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是否科学、完备,仍有探讨的余地,这也是本文拟以自己的理解作进一步探讨的意义所在。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