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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海龟案及其对我国参与争端解决的意义

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 《WTO经济导刊》 2004年第1期100-105,共6页

摘  要: 1989年,美国制定法律,为避免在捕虾时伤及海龟,禁止进口未使用保护海龟装置方式捕捞的虾,1996年,美国将该规定延伸适用于所有在外国捕捞的虾及虾制品。同年,泰国、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印度亚洲四国向WTO 争端解决机制(DSB)提起申诉,要求认定美国的做法违反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WTO 争端解决机制(DSB)在磋商之后,1997 年开始专家组报告,认定美国的做法违反了GATT 的规定。此案对我国运用WTO 争端机制解决相关贸易纠纷极具借鉴意义。

关 键 词: 美国 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纠纷 中国 协定 绿色壁垒 环境保护 海龟案

领  域: [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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