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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州海事法院
出 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0期102-106,共5页
摘 要: 在自贸区建设中,允许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从事沿海捎带业务是航运市场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沿海捎带业务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对其试点和推广应保持谨慎态度,对该政策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应提前研判。自贸区试行沿海捎带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航运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海事司法中的人际法律冲突、沿海捎带政策与海商法的规定冲突等问题,进而影响我国开放航运市场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构。我国依据对等原则放开沿海捎带,虽符合我国的入世承诺及国际通行做法,但对未能享受该政策优惠的企业针对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亦应提前加以研判。针对沿海捎带案件所引发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问题,应避免分段适用所产生的混乱,统一适用海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制度。针对沿海捎带政策与海商法规定的冲突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依据立法法第十三条授权在自贸区内暂时调整适用海商法第四条的规定,从而在法治框架内引入沿海捎带业务政策。
关 键 词: 法律困境 沿海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 政策优惠 国际航行船舶 航运市场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