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颖
学科专业: C0109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由于跨国纳税人与国际税务争议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解决国际税务争议不仅要尊重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也要同时考虑到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现有的解决机制包括相互协商程序和国际税收仲裁。在相互协商程序中,国家固守税收主权原则,将纳税人完全排除在程序之外,纳税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晚近发展起来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弥补了相互协商程序的部分缺陷,有关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公约的规定也赋予了纳税人不同程度的地位。但是,作为一种补充性争议解决机制,国际税收仲裁同样不能平衡尊重国家税收主权原则与维护纳税人权益原则之间的冲突,不能有效解决国际税务争议。理论上来说,构建以纳税人和国家为主体的私法化程序是最理想的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则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投资领域的ICSID仲裁制度可以为构建新型的国际税收仲裁提供借鉴。当然,新型机制的建立需要同时满足观念基础和客观基础。在客观条件仍有待成熟时,应对现有的国际税收仲裁及纳税人地位进行修正。“仲裁第三人”是适合纳税人的合理地位,能为国家和纳税人所共同接受。最后,我国应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条款,并在涉外税务争议中转变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思路。
领 域: [经济管理—财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