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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犯罪预备立法的重构

导  师: 聂立泽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犯罪预备是犯罪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刑法界对之研究甚少,学界主要集中在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上。与未遂和中止形态相比,犯罪预备的研究就显得很单薄。立法的简单及理论研究的薄弱,使得我国的犯罪预备形态理论存在着不足。笔者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试图对我国的犯罪预备理论进行完善。第一、对犯罪预备的概念进行了新的界定。笔者通过一些国家的刑法对犯罪预备的界定及对犯罪预备有关的几个概念的分析,重新对犯罪预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我国刑法第22条里的犯罪预备应理解为作为一种形态上的犯罪预备;第二、分析了犯罪预备存在的范围。对两种特殊情形下的犯罪预备进行了分析。即不确定故意犯罪和纯正不作为犯罪,并对这两种犯罪中是否存在犯罪预备进行了探讨。指出不确定故意并非间接故意,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存在着犯罪预备的可能性;对理论上纯正不作为犯是否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进行了分析,指出纯正不作为犯并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存在犯罪的预备。第三、对我国犯罪预备的处罚模式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的这种处罚模式的弊端,并指出我国刑事立法对犯罪预备处罚应有的模式,即借鉴总分则相结合的方式处罚犯罪预备。这样既不至于放纵犯罪又不至于打击面过宽,从而发挥刑法应有的作用。

关 键 词: 犯罪预备 处罚模式 立法完善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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