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吕国民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刑事和解,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由司法机关或者社会参与者充当调停人,犯罪人与被害人及双方亲属、朋友、同事等共同参加的,通过直接交流、会商等解决纠纷、冲突的诉讼活动。我国在多年来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基础上,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进行了相关规定。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说明。至此,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刑事和解制度得以正式的初步建立。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解读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脉络,尤其是最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论述当前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等存在的问题和不完善之处,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对策、建议。全文总共约20000字,共分为三个大的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历史及相关特点。从基本概念、特征和历史脉络等方面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分析,阐述该制度的内涵及相关优越性。阐述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条文中的体现较为零散、相关规定过于粗线条不够细致,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轻罪”,公权力机关在和解协议达成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等基本情况和特点。同时,介绍建立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当前对我国刑事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以及在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包括立法问题和司法实践问题等,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实�
领 域: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