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政治与法律》 2011年第3期113-119,共7页
摘 要: 从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刑法解释中的行为对象理论和刑事司法中的罪名转换规则等视角,可以探究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从立法到司法、从静态到动态的辩证关系。在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范围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应在行为对象理论的基础上,揭示出所谓犯罪对象的特定与否并不妨碍两罪成立交叉竞合的事实。针对特定的故意伤害案,司法机关适用罪名转换规则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和理论,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 键 词: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 行为对象 犯罪对象 罪名转换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