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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关系及其处断研究

作  者: ;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第6期65-70,共6页

摘  要: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状况较为严重,单纯依靠市场、道德或行政手段不足以扭转这一态势,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介入环境治理和保护,在不违反责任主义的情况下从严从重处罚。污染环境罪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方面:在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造成公共安全法益危险时,单独构成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具体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形成第114条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公共安全法益的严重实害后果时,形成第115条第1款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关 键 词: 污染环境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竞合适用 罪过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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