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 本站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中心 > 文献详情
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破解公司僵局中公权利使用之限定

作  者: ; ;

机构地区: 嘉应学院

出  处: 《经济体制改革》 2010年第4期65-69,共5页

摘  要: 公司既有私权利属性又有公权利属性,是矛盾的统一体。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司法解散制度即是其公法性质的体现,但此规定没有充分顾及其私法属性,易被滥用。因此,适用司法解散制度时应注意几个问题:(1)在公司僵局纠纷案件审理中应遵循自力救济优先原则、慎重作出解散的判决结果原则、利益衡量原则;(2)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3)应将调解设置为必经程序;(4)审理时应适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和释明权;(5)参照适用公司整顿制度;(6)法院判决公司强制解散时应着重审查:公司僵局确实存在;是否滥用公司僵局条款;公司解散确实必要。

关 键 词: 公司僵局 公权利 司法解散限定

领  域: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相关作者

作者 郭道晖
作者 欧阳旨政
作者 蔡梅华
作者 李宇翔
作者 宋佑光

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
机构 暨南大学
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相关领域作者

作者 张岩鸿
作者 周月容
作者 周宇
作者 周琼
作者 郑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