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谢晓尧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进入90年代以后,人民调解的作用出现了明显的下降。首先是调解组织和调解纠纷的数量下降,其次是调解所解决的纠纷与法院诉讼案件的增长形成鲜明对照,使本来应该成为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成了维护社会正义的第一道防线,形成社会矛盾综合治理的“倒三角形结构”。本文研究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创新情况,及其性质、地位、作用、业务范围、活动规范、协议效力以及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等变化情况。虽然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社会基础、面临的社会矛盾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制度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但据广泛调查与资料分析发现,人民调解制度是建构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极为关键的环节,通过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创新,逐步健全和发展适应时代发展趋势制度体系,人民调解制度必将成为一项符合我国实际,富有成效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以此选题,研究人民调解制度的如下问题:(1)人民调解功能弱化的外部原因及自身制度原因;(2)各地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创新实践的有益启示;(3)国外ADR成果对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借鉴意义。(4)人民调解制度重构的总体思路及制度要素,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功能弱化的深层次原因,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创新的方向。 本文在通过借鉴比较后认为,人民调解本身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承载许多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已成为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种风向标。人民调解本身所蕴含的许多可以被积极利用的功能和价值,随着社会转型的完成和当事人理性程度的增强,随着法律的完善和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提高,随着社会自治的成熟和社会观念的转变,人民调解对社会生活的协调�
领 域: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