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峰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能否发挥其审核功能,择优批准企业上市,是监管机构、广大投资者和未上市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文采用中小板开板日期2004年6月24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申请在中小板上市的企业为样本,研究了中介机构的发审委社会资本对审计需求、审计收费、上市资格获取和上市后经济后果的影响。 首先,在中国特殊的发审制度下,由于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更难上市,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发审委社会资本的存在,会使得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的审计需求以提高上市成功率为目标。实证结果发现,民营企业更倾向于选择有发审委社会资本的审计师,而国有企业对审计师的发审委社会资本没有特别的偏好。此外,当民营企业选择有发审委社会资本的审计师时,需要为审计师的社会资本支付10%左右的审计收费溢价;而国有企业组中,发审委社会资本不能为审计师带来审计收费溢价。 其次,本文研究了发审委社会资本对IPO资源分配的影响。本文的经验证据表明,若企业过会时中介机构拥有发审委社会资本,则能够提高申请企业的上市成功率;区分企业性质后发现,民营企业更需要中介机构的发审委社会资本。区分中介机构来看,则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发审委社会资本能够显著提高上市成功率,律师事务所则对上市成功率没有显著作用。进一步研究发现,过会审核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审委社会资本能够收取14%的审计溢价,间接证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审委社会资本能够为客户提供额外服务,提高其被批准上市的可能性。 最后,本文从四个方面来验证发审委社会资本对企业IPO造成的经济后果,得出以下结论:(1)从发行定价的角度来看,尽管中国发审制度、定价制度发生了较大变迁,并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但是在本文的样本�
领 域: [经济管理—会计学]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