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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十六条适用的教育阶段辨析

作  者: ;

机构地区: 惠州学院政治法律系

出  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48-54,共7页

摘  要: 导源于齐玉苓案件的"宪法司法化"的争论虽然取得了遵守性援引宪法的初步共识,但仍然没有解决《宪法》第46条适用于哪些教育阶段的问题。考究该条对权利义务的同时规定、对比相关法条对权利义务的规定、追问受教育义务的落实和受教育权利的实现、考虑体系解释时相关法条之间存在无法粘合的缝隙,可以初步确定其只能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考察"八二修宪报告"的特定情境,应当对其受教育阶段的说明作限缩性理解,即回归第46条的本意。在齐玉苓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但越权,而且作为判决依据所引第46条于中等专科教育阶段也是错误的。

关 键 词: 遵守性援引 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阶段 国家义务 权利实现

领  域: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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