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出 处: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4期20-25,共6页
摘 要: 作为涉他合同的一种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间产生特殊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作为受益人可依合同向约定人 (债务人 )请求履行义务 ,受约人 (债权人 )也可请求约定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 ,但约定人不履行义务时 ,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存在不同意见。约定人应依约履行合同 ,但对由于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抗辩 ,均可对抗第三人。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