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龙著华;杨建成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后被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传承,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采用该制度的国家中,以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最为完善,该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但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也在维护市场秩序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展到极致。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在大陆法系国家产生深远影响,但由于大陆法系国家遵循公法与私法分立,导致我国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上饱受争议。然而,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法律规制尚不健全的今天,惩罚性赔偿制度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应运而生,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存在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在惩罚、遏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故而该制度在我国的引入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在一系列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发生之后,我国市场的消费安全以及政府的公众形象都已面临严峻挑战,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在此过程中暴露出严重缺陷,故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运用就成为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当务之急。本文主要讨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全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介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历程及功能定位。第二章主要针对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阐明问题所在。第三章主要对英美两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应用进行分析研究,包括该制度在英美两国发展的阶段、制度特点、整体评析等角度,从中发掘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可供借鉴之处。第四章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不足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完善建议。第五章是对本篇论文的小结。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