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夏正林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交通事故因为具有高发性,在实践中和法规上备受关注。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逃逸的比重一直比较高。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处于危险境地,使受害者家属得不到及时赔偿而不断信访投诉,使交通事故因现场证据的变动或消失而难以得到准确的认定和处理;更有甚者,行为人把交通事故受害者带离现场丢弃在偏远地方,使受害者失去救助机会而死亡,故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谴责。为了遏制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高发势头和加大惩罚力度,《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均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上述规定对“交通事故逃逸”责任认定的极端性与上位法产生冲突等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颇有异议。 笔者结合自身多年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经验和国内外相关对交通事故逃逸的研究,分析“交通事故逃逸”的责任认定现存的缺陷,提出完善“交通事故逃逸”责任认定的建议和意见。旨在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领 域: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