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曾友祥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随着社会生活的全面进步,尤其是科学技术手段的不断创新,为许多新型的犯罪提供了便利,为应对侦破新型犯罪的需求,秘密侦查也逐渐被立法者摆到纸面上来。当下各种重大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依然暗流涌动,这些犯罪有着危害性大、科技含量高、组织严密复杂的特征,侦查机关采用普通的技术侦查手段很难有效的侦破案件,因此秘密侦查在侦破此类案件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任何手段有其双面性,秘密侦查也不例外,它在有效地强化公安、检察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能力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容易导致国民的隐私权等相关合法权益受到秘密侦查行为的不法侵害,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这也要求我们在利用秘密侦查的同时也要对其加以限制。新刑事诉讼法把秘密侦查纳入到了立法规范的范围,这是秘密侦查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对秘密侦查的规定还停留在初级层面,并没有对秘密侦查的程序等关键问题进行详细规定,这就无法充分有效地规制、制约、监督秘密侦查行为中的非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侦查机关滥用秘密侦查权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笔者想从新刑诉法中的新规定作为背景出发,结合当前法学界对秘密侦查制度的研究成果,分析秘密侦查在我国立法的困境和不足,进而提出完善秘密侦查法治化建设的构想。本文将主要研究的问题分成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秘密侦查制度的简单介绍,主要包括秘密侦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基本概念、特征、性质、功能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对我国秘密侦查现有的基本状况做简单介绍。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秘密侦查启动阶段的分析,主要包括我国秘密侦查的启动主体和秘密侦查在我国适用的范围及条件进行界定,同时指出当�
领 域: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