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24-31,共8页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采用当事人本人诉讼主义,在委托代理人方面采用以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导向的任意诉讼代理制度。这一制度定位具有历史必然性。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对委托代理人制度进行的修改,并未实质性改变我国委托代理人的制度定位,但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该制度发展完善之方向。应充分认识我国委托代理人制度对民事诉讼机制现代化的掣肘,从而在制度建设上向有所规范的相对的当事人本人诉讼主义以及有条件的律师代理转变。
关 键 词: 民事诉讼 委托代理人 律师代理 当事人本人诉讼主义 任意诉讼代理
领 域: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