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伯侨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从社会和哲学的角度讲,是要最终要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节约能源问题日益严峻,影响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如何完善我国当前的节能法律制度从而被提上了日程。而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和谐价值根源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社会本质的进一步认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协调,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因此,它对于我国节能法完善,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意义。 现行的《节约能源法》是我国节能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实施8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节约能源法》的指导思想沿袭了计划经济的思路,暴露了不少的缺陷。造成这些缺陷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当前对于我国来说,修改节能法迫在眉睫。 从域外的经验来看,日本、美国和英国自从70年代发生两次石油危机以来,开始注重通过节能来减少经济增长对能源的需求,相继制订了旨在促进节能的法律,对渡过经济危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国家在节能法领域的改革和发展的经验和先进理念,为我国节能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最后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出发,对我国节能法进行制度性分析,并借鉴国外节能法制度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节能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