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王仲兴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挪用公款罪自1988年确立、1997年修改以来,在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和千变万化的司法实践面前,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立法规定引起了法律适用上的严重分歧。如何理解和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目前困扰司法实践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本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和比较研究等方法,通过探讨、分析“挪用”的涵义、“归个人使用”的认定问题和“使用”方式的类型界定与立法定位,指出只有对现行立法规定进行修改才能彻底解决认识分歧,进而提出合理化建议:将“挪用”修改为“擅自转移”、将“归个人使用”修改为“使暂时脱离本单位控制”、将“使用”方式的三种类型从定罪要件中删除而把其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设置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关 键 词: 挪用公款 挪用 擅自转移 归个人使用 使用方式 处罚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