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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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出 处:
《《资本论》研究》
2017年第1期177-181,共5页
摘 要:
一、马克思级差地租及'新型级差地租'的分配(一)级差地租与经济主体的收益分配作为租地农场主的农业资本家,为了得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定的货币额,这个货币额即为地租的体现。当然,这个货币额至少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投入土地的资本利息,二是纯地租。《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中区分了土地资本和土地资源。
关 键 词:
级差地租
土地溢价
所有者
农业资本家
土地变更
领 域: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