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杨鸿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接侦查,下连审判,同时还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刑事诉讼法修改势在必行,审查起诉的性质、功能等都是动刀的热点,因此研究审查起诉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实践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就审查起诉的性质、审查起诉与法律监督、审查起诉的定位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就审查起诉视野下的罪行法定、证明标准、主客观相统一等实践运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观点。 本文认为,审查起诉权是司法权。审查起诉应当是司法性质的活动;审查起诉的功能不应当仅限定为启动审判,而应当是法律监督;审查起诉的定位应当坚持为法律监督和法律守护,不能是诉讼当事人一方。 本文认为,审查起诉应当站在国家、社会和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立场,出于控诉发动者,对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实现实质正义和民主主义为重,合理恰当使用扩大解释,弥补法律;应当以综合内心确信和排除合理怀疑为其诉讼标准同时强化说服责任;应当改变从主观到客观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理解和运用,建立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
领 域: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