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市委
出 处: 《法学评论》 2008年第3期66-72,共7页
摘 要: 国际法关于国家的标准,分歧较大,在国家要素列举上历来有"三要素"和"四要素"的争论,冷战后,西方国际法学界又新增了诸如人权、民主、法治等要素。主权是国家的本质属性,作为国家必不可少,但是承认作为国家要素也日渐受到重视。在新国家产生的场合,不能笼统地认为是适用承认的"宣告说"或是"构成说",应具体分析新国家产生的性质和类别。在行使民族自决权建立新国家场合,应适用"宣告说",而在主权国家的一部分通过单方面分离建立新国家的场合,应适用"构成说",这一观点已经得到国际实践的证实。
领 域: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