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邱兴隆
学科专业: C0104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
摘 要: 在实体刑法中,'责任'(刑事责任)问题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课题.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国家抑或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责任理论都有它的一席之地(尽管关于责任的含义在各国的刑法理论中可能会有所差别).相应地,有现代刑法的灵魂之誉的责任原则日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视为一条基本刑法原则.在德国和意大利等国,甚至将其奉为宪法原则.但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际遇相似,现代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并没能因为责任主义的入律或在理论上抽象地尊奉而轻易得到实现.相反,由于刑事政策的需要,实践中常常出现对责任主义的悖反,这无论是在配刑过程还是归责理论中,莫不如此.就中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理论来说,其不合理性比外国刑法中的责任理论更加明显,因而同样具有进一步反思之必要.实践中的这种悖反很可能使得责任主义有其名而无其实,其人权保障功能也令人不无疑问.因为在上述意义上理解的责任主义是很难钳制国家刑罚权之泛滥的.而欲真正发挥责任主义的人权保障机能,有效克服实践中对责任主义的悖反,就必须将责任主义在配刑中(立法和司法)予以贯彻始终,并使之在逻辑上能够自洽.在归责论上,要求司法者在进行责任归结时紧紧把握责任主义的本来意旨,深刻领会法治国家的基本意蕴,以人道主义精神为指导,奉个人主义为本位,从而做到不偏离责任原则的规诫,使责任主义的人权保障机能能得到充分发挥.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