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江淮论坛》 2007年第2期74-78,共5页
摘 要: 尽管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仍然保留了死刑制度,但严格适用死刑已基本成为国人的共识。不过,希冀我国在立法上大量削减死刑罪名还不免过于理想化,更加现实与合理的选择应是从司法层面上寻求死刑立即执行制度的功能性替代。无疑,死刑缓期执行与无期徒刑是两种较为理想的死刑替代措施,它们不但符合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社会有关文件的精神与我国长期奉行的死刑政策,更加重要的是充分尊重了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而避免走激进与极端的道路,符合国人的道德伦理,更易为人们所接受,其意义不可小觑。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