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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CEPA中“服务提供者”定义与资格确定
Definition and Qualification:‘One Who Can Offers a Service' under CEPA

作  者: (慕亚平);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中英国际海事法学院

出  处: 《学术研究》 2004年第4期82-88,共7页

摘  要: 本文从CEPA协议本身、协议与相关国际条约的比较、协议与两地原有法律的比较着手 ,明确协议对于“服务提供者”要求的形式标准以及如此规定的用意和目的 ,并通过法理分析 ,探讨国际条约与协议、两地原有法律与协议规定相冲突时的协调和解决 ,期望在实际中趋利避害 。

关 键 词: 服务提供者 定义 形式标准

领  域: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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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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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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