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王仲兴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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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侦查程序的构造不合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就可能发生偏差。侦查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直接体现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对抗,需要接受严格的监督,尤其是在刑事司法体系内部,检察院和法院应该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许多国家的具体做法来看,由法院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背景下,实行法院介入控制侦查的条件尚不成熟,而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真正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并使这一职能得以落实。
关 键 词:
侦查
侦查构造
侦查监督
司法审查
检察监督
领 域: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