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民安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物类型不断增多,特别是以物业小区为形式的住宅区日益增多,成为了城乡居民居住的主要模式,物业小区的业主间为了共同利益,联系愈加紧密,由此产生了目前已为社会广泛接受的业主自治概念。2007年我国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此制度下衍生出建筑物业主的众多权利,其中业主自治权便是其中一项创新性的权利,这一立法正式确立了业主自治制度。然而《物权法》关于业主自治权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简略,还不能足以规范现代复杂多变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本文从保护业主的角度,立足于民法、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对业主自治权中矛盾较为突出的业主团体法律地位、物业管理、维修义务、业主诉权、权利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解决《物权法》立法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几个方面:一是明晰业主团体的法律架构,建立起系统的业主自治权的运行机构;二是完善业主自治权的相关配套制度;三是探索业主诉讼维权的法律方式,完善业主的诉权制度;四是专题分析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指出目前立法上的混乱,规范物业维修费用管理;五是分析侵害业主权利的法律救济措施。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