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庄劲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交通肇事罪作为我国的常见犯罪类型,在理论和实践当中存在着重大的争议。“逃逸”行为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合理区分一般意义上的交通肇事逃逸与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具有重要作用,而这就需要明确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构成要件和加重处罚情节的区别。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是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又决定了单纯的逃避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目的性解释的根本解释方法恰当的说明了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的根据,逃逸行为应当被认为是对于被害人的不救助的行为,是对法益保护的“当为而不为”。明确逃逸的不作为性质,有助于合理区分实践中的数罪问题,进而明确“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及量刑。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