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蔡镇顺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香港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之后,实践至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其中,《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作了相关规定,但对于这一条的争议至今仍未解决。2011年6月8日,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民主共和国和中国中铁(香港)有限公司等上诉人诉美国FG Hemisphere AccociatesLLC公司一案,其中就该案所涉及到的基本法第13条、第19条等有关款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解释请求。这是香港终审法院首次就有关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这也标志着香港终审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良性互动的开启。借着这次契机,本文将通过结合案例分析《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且就《香港基本法》的性质和第158条内容的解析,提出完善《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建议。
领 域: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