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吕国民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销售公约》)是在国际间最具影响力的关于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法规范之一,而违约责任作为合同法领域的核心内容之一,《销售公约》对其做出了系统的安排,《销售公约》第50条所规定的减价制度就是其整体违约责任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减价制度源自于罗马法中的“减价之诉”并多见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销售公约》在平衡了两大法系对减价制度的冲突后将减价制度纳入其违约责任体系,并创新地对减价制度做出一些修改,以便该制度能更好的适应《销售公约》整体安排,最终这一安排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有效促进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本文以《销售公约》第50条为视角进行研究。首先,从减价制度的历史演变入手对公约第50条加以了解,着重研究了减价制度在《销售公约》制定过程中所引起的讨论及修改过程。其次,对于《销售公约》减价制度的安排在其特点、适用条件以及计算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解析。最后,结合国际货物贸易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对《销售公约》减价制度的经济选择进行了分析,明晰了适宜使用减价的情况,并试对《销售公约》中减价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将其与我国合同法进行比较,以期能对我国的立法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