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检索词: (英文)题名=T 作者=A 关键词=K 摘要=R 机构=O 主题=S 刊名=M 分类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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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制与社会》 2007年第4期264-265,共2页
摘 要: 通常认为犯罪行为的基本形式是作为与不作为。但有的学者提出,持有是犯罪行为的第三种形式,也有的学者认为,持有是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形式。本文持行为二形式论的基本立场,认为持有属于作为的犯罪行为形式。
关 键 词: 犯罪行为形式 作为 不作为 持有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