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庄劲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贪污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具有多发性、高社会危害性的特点,是公职人员腐败的重要犯罪类型之一。严惩贪污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的重大任务之一,随着国际反腐败机构的不断设立,全球反腐败力度逐步增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反腐败斗争,坚决打击贪污犯罪,并先后多次立法惩治贪污罪。刑法学界也一直将贪污罪作为重点研究对象。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执法环境日趋复杂,由于成文法的固有局限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贪污罪的客观要件等诸多问题产生争议,以致于影响到贪污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更好地惩治贪污犯罪,进一步研究贪污罪的客观要件,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双重意义。 本文采取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贪污罪客观构成要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第一章重点分析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之便”,介绍我国学术界关于“利用职务之便”的看法,明确“职务”的内涵和“便利”的特性。第二章对贪污罪的“非法占有”行为进行研究,分析侵吞、窃取、骗取等贪污常用手段,并对礼物型贪污犯罪、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犯罪等其他贪污行为进行探讨。第三章研究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对“公共财物”内涵、范围进行论述,对“本单位财产”进行界定,指出无形财产和债权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第四章论述贪污罪的未遂形态,介绍学界关于判断未遂和既遂的标准的观点,分析贪污罪未遂的具体认定需要注意的问题。最后提出关于贪污罪的立法完善的展望。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