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董建新
学科专业: L04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价格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价格听证制度,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的行政公共决策领域。广东最早率先实行价格听证,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为该项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行价格听证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政务公开和民主决策,提高政府部门科学决策,产生了积极的现实作用和极其重要的深远意义。然而,听证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它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主体、程序和法律效力几个方面,包括:价格听证范围目录不科学、随意性大;在价格听证性质上存有偏差,将听证当作决策,认为价格听证“逢听必涨”;价格主管部门集“运动员”、“裁判员”一身,有失独立性与公正性;价格听证对象错位;听证参加人员不具代表性;听证会仍不够公开透明;听证会意见反馈机制不够健全;听证结论的法律效力不明确等。针对这些问题,既要纠正偏差,更要优化完善。根据价格听证的一般理论,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立足广东实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广东价格听证制度加以优化完善。一是适用范围方面,适当扩大并科学确定听证项目范围;完善降价听证机制和具体操作办法。二是在主体方面,适当引入“第三方”人,增强主持价格听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完善参加人遴选机制,保证其广泛性和代表性。三是在程序方面,增强听证会的公开性。四是在效力方面,进一步明确并增强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的法律效力。
领 域: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