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学术交流》 2010年第4期63-65,共3页
摘 要: 反思现实存在的问题,可以发现我国的刑事侦查权存在侦查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力过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约简单肤浅,留于形式,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形无力虚,刑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和救济途径,导致刑事侦查权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而明显失衡。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必须建立中立、公正的司法审查,增强由法官主持司法介入审查刑事侦查权力行使合法性,以防止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造成滥用伤害,避免侦查权的异化,达到社会主义法治体制在刑事侦查行为规范的完善。
领 域: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