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杨建广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本质上,对犯罪与刑罚的选择或确定是由国家的价值观(统治意志)与社会成员的价值判断(个体自由意志)的矛盾运动决定的。罪刑法定的应然性,可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原理、刑法谦抑性原理得到充分阐述。但在中国,犯罪概念的理解、公众对国家刑罚权的期待、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立法者的刑事立法权限、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限这五个方面的现状,充分突显出罪刑法定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差距。因此,立法上表现为相对主义,在司法上又进一步弱化为“相对主义的相对实践”是罪刑法定在中国实践的现状,罪刑法定对中国法治进程的价值象征意义远大于其实践意义。耐心地改良,平衡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冲突、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司法适用的相对主义思维和司法解释的恰当性界定是两条可行途径,能使司法者在罪刑法定下灵活适用法律,进而使司法实务界达成罪刑法定在学理上的应然性不可质疑的基本共识。
关 键 词: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正当性 现实性分析 平衡应然性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