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宋耀红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重大修改,降低了入罪门槛后,该罪名一改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属于生僻少见案件的境况,以Y省T市某基层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情况为例,该罪名的案件受理数,在刑法第三章节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当中,已跃居仅次于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成为最常见罪名的案件之一。随着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增多,也遇见了更多之前理论研究可能忽视的问题。而且,该罪名虽然经过修改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这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但是从最近媒体曝光的“山西、山东疫苗乱象”事件看,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查处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这里面既可能存在相关执法监督部门执法不力、疏忽监管的因素,也存在立法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本文拟从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法中尚存的不足之处、以及司法实践遇到的具体问题、案例出发,对该罪名进行理论与实证的分析探讨,并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立法完善及当前司法实践所需注意的问题提出个人意见。以期对该罪名在理论研究、司法实务中有所借鉴与帮助。文章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刑事立法历史沿革出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条文演变进行分析比较和阐述,说明该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的演变,并结合近期的“疫苗事件”分析说明当前该罪名条文规制的不足之处。 第二部分:立足于当前刑法对该罪名条文的规定,围绕司法实践中该罪与其他近似罪名的界限区别及入罪、出罪(非犯罪化处理)等关键问题,分析论述如何准确理解适用该罪名条文。 第三部分:针对立法的不足及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对假药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提出个人观点。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