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142-145,共4页
摘 要: 在ICSID基于投资条约所仲裁的投资争议中,仲裁庭优先适用东道国国内法,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国家主权博弈的结果。然而,在解释投资条约时仲裁庭却罔顾东道国国内法而片面援引国际条约的解释规则,导致不公平与荒谬的结果。为避免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东道国应在投资条约中规定在投资者—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仲裁中,对条约的解释应尊重东道国国内法。
领 域: [经济管理—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