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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学杂志》 2011年第7期128-130,共3页
摘 要: 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管辖涉及投资种类、主体、地域三方面。中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4)条所做声明构成ICSID对涉中国管辖权的条件限制。在没有明确排除的前提下,香港和澳门居民中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可以援引中外BITs。但基于"一国两制",中外BITs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地区,也不适用于在香港和澳门地区设立的法人。
关 键 词: 华盛顿公约 第 条 管辖权 中国投资者 适用领土
领 域: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