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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 2012年第8Z期55-56,共2页
摘 要: 法律的产生是利益分化的结果,法律又是社会利益平衡的重要工具。公司运作过程中的投资行为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公司法的作用之一便是平衡这些主体的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至27条对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做出了规定。对隐名投资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利益调控机制,其应表达隐名投资中各主体的利益要求,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主体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平衡。
关 键 词: 隐名投资 隐名股东 利益平衡 公司法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领 域: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